“公众意见”的利用优势
“公众意见”并不是一个常见的专利业务,因此其作用往往被人忽视。随着大家维权意识的逐渐提高,专利侵权诉讼越来越多,很多被告人无奈只能寄希望于对相应专利的无效,然而很多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想要被无效掉其实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后知后觉不如防范于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即我们所说的公众意见。
要知道,想要无效掉一个专利并不容易,虽然无效条款较多,但是很多无效条款其实只是“摆设”,发明专利的无效理由基本上只会参考专利法22.2和22.3的规定,想要以其他理由无效基本是不可能的。而且在专利无效中,证据组合也并不像实审过程中的创造性评价那么简单。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发明专利实审中,如果对于一些简单的结构,无法找到相应贴切的对比文件时,审查员经常会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进行反驳,认为该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而驳回。但是这种理由是无法在无效中得到支持的,即使一个专利的结构由两个证据中等同的结构组合而成,如果没有一定的结合基础和结合启示,也很难无效掉,可见,专利无效的比对更为严格,不能对“公知常识”、“惯常手段”等模糊不清的理由予以认可。
所以,为了防止后期的侵权官司纠纷,或者无效难度较大,对于相同领域的竞争对手之间更应该关注相互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一些已经公开的但尚未授权的有威胁的专利,公众意见是一种很好的方式。为了防止审查员在审查检索时不到位,可以通过公众意见的方式提供更多、更好的对比文件,以供审查员参考。如果提供的对比文件能够达到较高的相似度,却不用达到无效证据的严格程度,就可以对该专利申请的授权产生极大的影响。或者说,在实审阶段驳回一个专利的难度要远远小于在授权阶段无效掉一个专利的难度。因此,这对于很多发明专利无效难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式。
所以,亡羊补牢不如防微杜渐,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有全局观,对于竞争者和市场的了解能够更有利于我们做出判断,也能免去后续很多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