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务|“钱”景广阔的专利许可,需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专利许可作为专利运用模式的其中一种,毋庸置疑是企业进行专利商业化,创造市场价值的重要途径,早在2022年3月16日,华为总裁任正非签发的《专利许可业务汇报》会议纪要表示,华为要构建合理的价格基准,让产业界公平合理地使用华为的专利技术,在获得适当的研发回报的同时,也有利于华为在国际社会奠定创新者形象。
华为在2022年的专利许可业务如何呢?
就在上个月,12月9日华为与OPPO宣布签订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覆盖了包括5G标准在内的蜂窝通信标准基本专利,当日华为还和三星达成了交叉许可协议,覆盖了双方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并且在2022年12月23日,华为与诺基亚宣布续签双方专利许可协议,过去一年中,包括三星以及智能车、网络和其他行业的全球近20家厂商获得了华为专利许可。
对此,华为知识产权部部长樊志勇表示:“在2022年,仅在网联车领域,我们与约15家车企达成了许可,向包括奥迪、奔驰、宝马、保时捷、宾利在内的知名车企提供我们先进的专利技术”。
由上可见,多年来华为与全球主要行业厂商持续开展许可合作,积极通过专利池与产业分享华为在通信领域的先进技术,华为的专利技术在汽车和其他垂直行业的数字化转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无疑,专利转移转化活动日趋活跃,专利实施许可“钱”景广阔。
虽然,专利实施许可交易的繁荣促进了专利技术的传播和利用,但专利许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交易双方也更容易面临一些潜在的问题,交易双方如何更好地规避专利许可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呢?
许可的专利技术多属于尚未进行大规模产业化生产,在技术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技术障碍、安全隐患等问题,导致无法实施或达不到约定的技术标准;并且,专利权人很可能并未将关键的技术要点详尽记载在专利说明书里,而是将这些关键技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这就很可能导致专利技术很在商业实施中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如果出现上述技术不成熟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在名山公司诉北京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北京市丽坤化工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专利权人周鼎力(北京市丽坤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按约向名山公司交付了专利设备、相关的技术情报、资料,并完成了设备的安装、调试。然而,该套专利设备生产出汽油、柴油 40余吨经检测转化率略低于合同约定的 70%,且该套设备在运行中多次发生故障并引发火灾,一直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连续、安全生产的标准。虽经多次调试、整改,仍不能正常运行,双方已无继续合作的可能性。
在名山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专利权人周鼎力由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见,如果许可的专利技术存在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许可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专利技术的瑕疵严重到无法实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许可人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专利技术虽然存在瑕疵,但通过整改仍然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话,被许可人是无权要求解除合同的。
如宏凌公司与福泰高科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专利权人宏凌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生产线设备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现场技术培训等主要合同义务,虽然出现了技术问题导致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与上述案例不同的是,宏凌公司积极进行了相应修改和调整。
法院审理认为:宏凌公司多次与福泰高科公司之间往来邮件和函件,针对存在的具体技术问题提出了相应的修改调整方案。可见,宏凌公司积极履行了涉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约定的生产线设备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指导、现场技术培训等主要合同义务,虽然出现的相关技术问题导致合同履行存在瑕疵,但上述问题可以通过相应修改和调整等技术方案予以弥补进而能够实现合同的目的。
因此,本案中法院未支持被许可人福泰高科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主张。但是考虑到许可技术的实现的确存在问题,故法院酌定将许可人主张的合同使用费用由151万元降到了100万元。
由上述案例可知,当许可人许可的专利技术不成熟、无法实施或实施达不到约定技术标准导致纠纷发生后,可以考虑:
(1)被许可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降低许可费用;
(2)主张许可人违约由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专利技术不成熟严重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许可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
同时,为了减少合同履行中专利技术不成熟引发的纠纷,我们建议在专利许可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合同签订前对专利技术进行尽职调查,确认技术的成熟度;
(2)在许可合同中约定如果专利技术在实施阶段存在问题,可以采取降低许可费用、许可人持续提供技术指导、双方就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发等补救措施;
(3)约定明确问题出现后双方的责任分配。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下列情况:
许可人交付的技术资料或样品仅是全部专利技术的一部分;
许可人交付的技术图纸和样品是另一件相似的专利技术;
许可人交付的技术图纸和样品是在专利技术基础上修改过的技术。
当出现上述情形时,如果被许可人有异议,双方便容易产生纠纷,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风险。
面对许可技术与专利技术不一致的潜在风险,该如何应对?
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不会仅仅因为交付的许可技术与专利技术不同而被认定为无效,主张二者不一致通常是被许可人维护自身权利的一种有效手段,可以要求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返还使用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减少合同履行中交付的许可技术与专利技术不一致引发的纠纷,建议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前,明确许可技术的专利号等基本信息,明确许可的技术范围是否与专利文献公开的内容一致,如果不一致,明确区别技术所在,并做出相应的免责声明。
此外,注意在履行过程注意保存双方沟通、实施技术的证据,如往来邮件,通话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方便清晰确定交付的许可技术与专利技术不一致的原因并找到相应的责任主体。
专利许可期限涉及到起始期限与终止期限,但许可期限绝非约定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终止如此简单。
对于被许可人而言,许可起始日期并不必然意味着被许可人能够顺利地实质性实施被许可的技术方案,在某些情况下,仅仅凭借专利披露的技术方案和约定可能无法达到最优实施状态,仍需在权利人披露某些细节、窍门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并且,对于许可人而言,许可终止期限往往不是一个静态的固定日期,在许可期限临近届满时,许可人存在停止生产、停止包装、停止销售等多个时间节点。
如此多不同的细节时间节点,如果在许可合同中不加区分一概而论,非常容易引发纠纷,被许可人何时需要停止生产、是否需要销毁半成品、工厂库存商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门店库存商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在售后服务过程中是否可以实施许可专利、权利人是否回购剩余库存产品、是否销毁何时销毁生产模具?这些问题都是专利许可中许可期限部分要重点考虑的。
一般而言,如果权利人采取提成浮动方式收取专利许可费的,往往先设定一个停止生产的明确期限,同时设定一个停止销售的明确期限,允许被许可人在停止生产后的一定期限如一年内继续将库存产品进行销售,但不得进行生产,根据总体销售额度结算专利许可费。一旦约定不明,许可人难以有效地及时制止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技术或者销售专利产品,从而容易引发许可费结算的争议。
对于权利人而言,需要注意明确限定被许可人的主体范围,明确被许可人是否包括被许可人的关联公司,例如子公司、母公司、兄弟公司等。
如果被许可对象不够明确,倘若出现多个被许可人同时生产、销售的情形,则权利人难以监督许可合同的履行,悔之晚矣;此外,也有可能出现权利人竞争对手通过控制某一被许可人的股权或者与某一被许可人进行合作间接获得许可授权的情形,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违背权利人的许可初衷。
权利人在专利许可中的收益,主要以获取许可费形式体现。
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计费方式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按照固定或可折算金额支付,即双方商定一个固定或可折算年费,每年定期交费,这种许可计费方式简单,省去销售和利润的审计,这种方式更加适合小规模的专利许可;
第二种是按照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方式计算,虽然这种许可费计算方式更加科学,但是操作相对较复杂,面对一些销售不太透明的产品,对专利权人而言,统计准确的销售数据和利润相对较难,对于生产数量、销售金额的监控成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难点。
收费计算方式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并不鲜见,权利人签订合同前应注意提前做好市场调查,考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操作性强、可检验的收费模式。
例如针对一种零食生产方法的专利,权利人以前期收费与浮动收费相结合的方式收取许可费。在收取前期固定收费后,根据合成饮料的产量以及销售价格来计算许可费。如何统计被许可人的实际产量、如何监控被许可人的实际销售价格呢?
在实践中,权利人约定在被许可人的生产设备上安装电子计数器,以电子计数器统计的生产数量作为双方结算许可费的依据;此外,双方选定一定数量的特定品牌的超市,以权利人在这些超市中公开购买的零售价的平均价作为双方结算许可费的依据,以此充分保障了权利人的利益。
随着近年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层出不穷,各技术领域的专利数量急剧增长,专利已经成为企业之间竞争的核心利器。专利实施许可交易的繁荣为技术创新者们展示了知识变现的广阔前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能够有效促进专利技术的传播和利用,但由于专利许可的特殊性,实施过程中交易双方往往会面临很多预想不到的问题,提前做好市场调查、风险预警和规避策略,才好知产变资产,收钱更安心!
来源:思点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