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取消专利证商标证印花税税目!权利转让书据税率降至万分之三
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10日表决通过了印花税法。
这部法律总体上维持现行税制框架不变,适当简并税目税率、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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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在税目税率方面的亮点包括:
1. 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技术合同、证券交易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
2. 将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3. 将营业账簿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4. 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人民币)印花税的规定。
(来源新华社)
对于知识产权行业最大影响在于第4条,因为根据现行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专利证、商标证属于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需要按件贴花5元。
而《印花税法》的税目税率表中,确实已没有权利、许可证照的税目税率。
这意味着,专利证、商标注册证的印花税或将取消。
除此之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低至万分之三。
此举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支持创新发展,鼓励知识产权实施应用。
另外《印花税法》也明确了免征印花税的凭证,如,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同时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相关企业和单位可以持续关注。
附印花税法全文,来源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 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 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