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市泾县:两化融合贯标奖励30万元,高新奖励20万元
关于促进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
为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工业提速大会战,支持我县民营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全县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加大商贸流通和外贸扶持力度,促进全县工业商贸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订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补助
1 、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对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2015〕40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规定补助范围的,按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2 、对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试成功后,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 50%专项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3 、支持企业在市外设立“科创飞地”。鼓励企业在市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回泾转移转化。对在研发机构中当年度研发人员按人数进行奖补,奖补人数以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6 个以上(不含)、离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9 个月以上(不含)计算,大学本科学历研发人员按 1000 元/人月进行补助,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研发人员按 2000 元/人月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 20 万元,同一人不同时享受本政策与县人才相关补助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三、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
4、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加速器等技术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已获国家、省级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在年度绩效评价(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四、支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军民融合产业
5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首次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积极培育壮大军民融合发展产业,对当年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进行备案)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五、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
6 、鼓励企业同省内外院校合作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攻关。对于企业与省内外院校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支付院校相关费用的,给予支付费用的 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10万元;对企业租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行业机构的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给予 10%的租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3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参加赛事
7、 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工业设计等官方举办的国家级、省级赛事,进入国家、省赛事决赛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2 万元;获得国家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获得省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
8 、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不超过 20%的资金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年度不足 2 年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10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八、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9、 按要求正常上报统计报表的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其中当年投产的新建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 20 万元以上奖励 12 万元,非首次入规的企业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0 、设立销售上台阶奖。对已纳入县统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企业奖励:①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 2000 万元-5000 万的企业,增幅达 20%(含)以上奖励 5 万元;②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 5000 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增幅 15%(含)以上奖励 10 万元;③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 1 亿元(含)-5 亿元的企业,增幅达 10%(含)以上奖励 20 万元;④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 5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增幅达 5%(含)以上奖励 3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九、鼓励企业提高税收贡献
11 、给予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奖励。县经济开发区(不含云岭分园)内规上工业企业当年用地亩均税收达到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8 万元,亩均税收达到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10 万元,达到奖励条件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减半奖励。县经济开发区(不含云岭分园)以外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用地亩均税收达到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4 万元,亩均税收达到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8 万元,亩均税收达到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10 万元,达到奖励条件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减半奖励。“一事一议”企业除外。(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12 、设立税收增幅奖(以上年实缴税收为基数)。对年入库税收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且超基数 50万元以上的按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分别给予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县财政按新增县级留成部分的 15%(下同)给予奖励;超基数 100 万元以上的,按 20%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150万元以上的,按 25%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200 万元以上的,按 30%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250 万元以上的,按 35%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300 万元以上的,按 40%给予企业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县财政按新增县级留成部分的 10%(下同)给予奖励;超基数 100 万元以上的,按 15%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150 万元以上的,按 20%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200 万元以上的,按 25%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250 万元以上的,按30%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300 万元以上的,按 35%给予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投入
13、 对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 100 万元以上(不含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4%补助;对当年设备投资 200 万元以上(不含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8%补助;当年设备投资 300 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设备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12%补助。当年设备投资总金额不足 100 万但亩均税收达到 5 万、10 万、15 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当年设备投资分别按 4%、8%、12%给予补助。在工业技改统计库内的项目其设备在原有补助比例基础上上调 1 个百分点。同时符合设备投资总额和亩均税收设备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