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全力打造“敢转、愿转、会转”模式
天津市始终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在全国率先出台成果转化地方条例,建立起“法规+实施意见+配套细则+操作规程”的“四重接力棒”政策体系,构建完善的市场化技术转移体系,深入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解细绳”行动,形成多部门协同推动、全社会参与成果转化的良好生态,跑出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度”。2023年,天津市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957亿元,较“十三五”末增长75.8%,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位居全国前三。
随着成果转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一些机制方面的深层次问题亟待解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进行了重点部署,为我们做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明了方向,中共天津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对成果转化提出了明确要求。
天津市聚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举措》,从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赋权改革、尽职免责等七方面提出18条务实举措,破解“不敢转”“不愿转”“不会转”难题,推动科研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
一是探索实施“一门式服务”,推动成果转化从管理审批型向创新服务型转变。成果转化涉及科研事业单位内部的科技、人事、财务、国资等多个部门,审批流程长、操作复杂,影响转化工作效率。天津市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成果转化协调推动小组,建立成果转化“一张明白纸、一幅流程图、一批服务专员”制度,推行“只进一扇门”“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为科研人员提供成果转化“一门式服务”,全面提升成果转化效率,助力更多科技成果走出校门、走进厂门。
二是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全流程单列管理,助推成果转化“轻装上阵”。科技成果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价值确认难、价格随市场变动大,如果视同一般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管理难度大、决策顾虑多等问题,不利于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天津市构建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模式,明确转化前,可以不确认成果的无形资产价值,由科研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职责;转化中,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公示”、挂牌交易、拍卖等有利于成果转化的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转化后,建立与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相适应的、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三是实施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推动成果转化从“收益奖励”向“权属激励”深化。天津市坚持产权激励是最大激励的原则,在全市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在与成果完成人(团队)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最大程度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
四是支持采用灵活方式作价入股,畅通成果转化作价入股路径。针对科研事业单位技术作价入股专业性强、流程复杂难操作等问题,天津市提出先入股再分股权、先分割所有权再入股等多种作价入股方式,制定作价入股操作指引,让科研人员“按图索骥”,全面打通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通道。一些领导干部担心技术入股股份奖励被误认为经商办企业,不愿意开展成果转化,导致影响其他科研人员作价入股积极性。针对这一问题,天津市在国内率先明确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的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彻底消除后顾之忧,充分发挥领导干部“领头羊”的示范作用,带动科研人员大胆转化、放心转化。
五是加强绩效激励和容错免责,构建成果转化良好生态。天津市强化成果转化绩效运用,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科研事业单位创新能力评价和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树立成果转化的鲜明导向,鼓励科研人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同时,天津市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动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实行成果转化容错免责,在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单位领导科技成果定价的相关决策责任,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积极营造鼓励创新、敢于转化、容错免责的浓厚氛围。
下一步,天津市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推动创新改革政策落实落地,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培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优势,以创新改革精神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
来源: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