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程序中,如何区分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结案通知书?
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是复审程序中常见的通知书类型,那么它们究竟有什么不同?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可否办理恢复手续?快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什么情形下会收到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
1. 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2. 请求人未针对专利局所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
3. 请求人未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4. 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5.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6. 复审请求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
二、收到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可以办理恢复手续吗?
如请求人具备上述情形3所列情况(即请求人未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可以办理恢复手续。
办理恢复手续时,应当提交《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复审请求书》、相关文件替换页,并缴纳复审费,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三、什么情形下会收到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1. 请求人未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补正;
2.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
3. 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
4. 请求人具备情形3所列情况,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
四、收到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可以办理恢复手续吗?
如请求人具备上述情形1或情形2所列情况(即请求人未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补正通知书指定期限内补正,或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可以办理恢复手续。
办理恢复手续时,应当提交《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相关文件替换页,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如请求人具备上述情形3所列情况(即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可以办理恢复手续。
办理恢复手续时,应当提交《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复审请求书》、相关文件替换页,并缴纳复审费,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五、什么情形下会收到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
请求人未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指定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撤回专利复审请求;
已经受理的复审案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该复审请求。
六、收到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可以办理恢复手续吗?
如请求人具备上述情形1所列情况(即请求人未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指定期限内答复),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可以办理恢复手续。
办理恢复手续时,应当提交《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相关文件替换页,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