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百科】分案申请制度的运用
设立分案申请制度的本意是考虑到当一件专利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时,可以为申请人提供一种救济方式,是给予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不能被保护的其他发明创造以保护的一种救济途径。
分案申请作为一类特殊申请,享有其特殊的权利,分案申请可以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原申请有优先权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日;同时,分案申请也有其特殊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且类型需与原申请一致,申请人需与原申请一致,发明人也需与原申请一致或是其中部分成员。
分案申请可以是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所指出的单一性缺陷而被动进行的分案申请,被动分案申请按照专利局下发通知的指定期限内即可;分案申请也可以是专利申请人主动提出的分案申请,主动分案申请的递交期限就需要专利申请人自己把握,那么,主动分案申请的具体递交时机应该是何时呢?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申请人最迟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主动或者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但是原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请;申请人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无论是否复审,均可申请分案;在提出复审请求后,以及不服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阶段,均可申请分案。
1.原专利申请的审查期间; 2.原专利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 在审查阶段,当关于原专利申请出具的审查意见认为授予专利权不存在重大问题时,或者在原专利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但还未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可以主动申请分案,这样既保证了授权率,又保证了申请的数量; 或者是在审查阶段,审查员多次出具审查意见,申请人多次沟通也无法解决问题,此时如果提出分案申请,由于专利审查采用随机派遣的方式指派审查员,就相当于有了更换审查员进行重新审查的机会,而且因为不同的审查人员对技术的认知不同,专利能够授权的成功率会大大提高。 3.原专利收到驳回通知书三个月以内; 4.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原专利收到驳回通知书三个月以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这与“原申请被驳回不得分案”并不矛盾,“原申请被驳回不得分案”说的是驳回生效不得分案,原专利收到驳回通知书三个月以内可以申请复审,因此驳回决定未生效,可以分案;且在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后,或者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均为驳回决定未生效,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5.原专利主动撤回的情况,分案应在母案收到撤回的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前提出,即主动撤回未生效之前;原专利视为撤回的情况,分案应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的两个月内提出,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的两个月内,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审查,也就是说,在允许申请人申请恢复权利的期限内,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综上所述,主动申请分案的时机是原专利的状态没有最终确定,即在原专利未结案之前,申请人可以基于该专利申请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如果原专利的最终命运已经确定,无论是授权生效、驳回生效还是撤回生效,都不能进行分案申请。除可以解决专利存在的单一性问题外,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专利的申请日,节省原专利的授权时间,进一步争取有利的保护范围。且作为专利布局的一种手段,在母案申请处于公开状态时,通过分案的方式,从多个维度申请专利保护,可以起到迷惑竞争对手,让竞争对手无法辨别核心技术的作用。总而言之,只要正确利用好分案申请制度,可以使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完善。具体而言,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时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