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值专利与高质量专利辨析,以及专利法意义上的好专利的三个标准
某个市场很大的产品,做出很重要的改进,该产品的市场销量100亿元,申请了一系列专利,但撰写质量都很差,结果95%的市场都被竞争对手抢走了,专利权人自己只有5%的份额,还剩5亿元人民币的市场销量,专利价值大约5亿人民币。
某个市场很小的产品,做出很小的改进,该产品的市场销量最多100万元,申请的专利可以覆盖整个100万的市场,任何竞争对手都不能突破这个专利,专利价值大约100万元人民币。
以专利价值而论,前面的专利是高价值专利,5个亿啊,但是专利质量系数也就是5%,属于低质量专利;以专利质量而论,后面的专利是高质量专利,专利质量系数接近100%,但市场太小,属于低价值专利,就100万啊。高价值专利只有一个定义,赚钱多的专利就是高价值专利,没赚到钱的专利就是没价值专利。但专利的赚钱方式,并不是单纯的专利许可费,因为如果以赚取专利许可费而论,全世界的专利里,不论中国还是美国,99%的专利都是一文钱都没赚到的,能拿到专利许可费的专利,百中无一。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没收到专利许可费的专利没有价值,因为:专利价值体现在被专利所覆盖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非此定义的一切高价值专利的定义,都是骗人的,无论是谁发布的定义。如何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发布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请注意,这不是高价值专利的定义,人家明确说了,是“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不是高价值专利的定义,政府机关说话是很有分寸的,把这5种情况硬要说成是高价值专利的定义,简直是故意捣乱。因为每件专利具体能覆盖多大的销售额,根本就没有数据,也事实上不可能得到统计,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上就是以权宜之计估算一下高价值专利的可能数量而已,无可厚非。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一下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有这个能力;但是同时还负责高价值专利培育,让人搞不懂。问题就在于:专利的价值高低,着实跟国家知识产权局没什么关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事实上是没有能力对专利的价值高低产生什么影响的,能做的,也就是给专利权人喊加油而已。我的意思是,专利的生命周期分为:(1)技术阶段,(2)专利撰写与授权阶段,(3)专利使用阶段(诉讼或者在商业上的推广)。在这三个阶段中,(1)技术阶段和(3)使用阶段,是专利权人自己用力的阶段,没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太多事。至于(2)专利撰写和授权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授权的专利的保护范围确实是有影响的,但问题是,对于已经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的工作仅仅是审核这些申请文件写得好不好,对于那些写的不好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是没有办法让它变得质量更好的。1、高价值专利是专利权人自己的能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内的事情,因为(1)技术阶段和(3)专利使用阶段,都是专利权人自身发挥作用的时候,作为行政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虽然也有专利检索以及无效宣告审理等工作,但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权力和没有能力让已经提交申请的专利的价值再提高一下。我们都知道,限于专利法33条,提交之后的专利文本,无法进行关键性的修改,只能在原有范围内尽量弥补。作为服务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在专利分析、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中,对于专利价值的提升还是有一定作用的,至少是,一个优秀的专利代理师有可能把有无效风险的专利维持有效,一个优秀的律师有可能把100万的赔偿额变成1000万的赔偿额。2、真正对专利的价值有影响的,恰恰是最不受待见的(2)专利撰写和授权阶段,专利代理人的专利撰写工作才是能对高价值专利培育具有相对较大影响的工作。把死的说成活的,把没法授权的写成了能授权,把稀烂无比的技术交底书改头换面,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这才是真正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关于专利价值评估的详细内容,参照我的文章《评估专利价值的感觉公式》,专利的经济价值,乘以技术系数,再乘以法律系数,等于专利价值,单位精确到人民币元。我看到高铁的技术,以及歼20飞机的外观设计,得了中国专利金奖,我总觉得哪里有点不正常。因为垄断行业是不需要专利的,这样的专利,无论技术多厉害,但专利都是没有价值的。不存在市场竞争,就不存在专利价值。所以评估专利价值的感觉公式,需要在法律系数里面加一个竞争参数=(有专利时的市场销量-没专利时的市场销量)/有专利时的市场销量,这表示了专利的存在,对于市场销量的影响系数。专利价值=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该项专利的技术占整个产品成本比例×该专利的技术方案的规避概率×竞争参数。这样,加入竞争参数之后,我们可以轻易地把歼20飞机的外观设计,以及高铁相关的专利,评估成价值为0的无价值专利。当然,原因不是技术不行,谁敢说歼20的技术不行呢,原因是高铁和战斗机,都是非竞争性质的市场(中国境内),无论怎么说,有专利和无专利,对于产品的市场销量没有影响,有专利时的市场销量,减去没专利时的市场销量,等于零。高质量专利的定义,应当不论专利的技术是否高深创新,应当不论专利产品的市场销量多大,只看专利撰写的文本质量,可以理解为:高质量专利就是专利撰写尽可能达到了最大的专利保护范围。一项新技术产生之后,它本应产生最大的专利保护范围,但限于客观现实条件(比如老板和管理层、技术人员对专利的重视程度、费用与时间的投入、技术人员的表达能力、专利代理人的撰写水平和经验),专利保护范围打了折扣,这个折扣的程度,就是专利质量系数。要注意到,专利价值的单位是人民币元,但专利质量系数,是0%-100%之间的一个数字。某个专利是50%的专利质量系数,还是90%的专利质量系数,这个数字具体该怎么算出来呢?我算不出来,但是我可以讲讲道理。高质量专利的标准,应当是抛弃掉技术领域的影响,抛弃掉经济价值的影响,单纯考虑因为专利撰写水平导致的的技术转化为专利的过程中,价值的变化。理论上,最完美的专利,应当是百分百发挥了专利价值;但不完美的专利,则或多或少在某些地方没有完全发挥技术的专利价值。专利法意义上的好专利,就是高质量专利的意思,就是专利的文本撰写质量高的意思。对于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文本撰写质量,很多大型的专利权人公司是有一套很复杂,看起来很高级的专利文本撰写质量评价指标的。一般就是这样:摘要说清了技术领域,技术方案阐述清楚,不超过300字,2分;说明书附图完整,线条清晰,附图摘要数量合适,3分。这些用来评价专利文本撰写质量的指标,我个人觉得是没什么大毛病的,用用也行。只是与我这种实践出身的人的实践经验相比,我总觉得它太关注于细枝末节,却对关键的核心问题不加考虑。专利质量就应该直击本质,就两个问题:(1)专利的稳定性和(2)专利保护范围,没有别的。做了专利律师之后,增加了第三个指标:(3)诉讼可视化比例。一切与这三个无关的指标,都当他不存在。并不是其他指标不重要,而是因为专利数量太多了,考虑那么多指标,在人力和时间上不允许。我认为,专利质量系数应该是三个系数的连乘积,这三个系数分别是:(1)技术问题系数,(2)创造性系数,(3)可视化系数。但这里的技术问题系数与创造性系数,与前面所说的专利稳定性和专利保护范围,并不是对应的关系。因为专利的稳定性与专利保护范围,事实上就是一体两面的,保护范围大,稳定性就小一些,一个指标就可以表征,不需要两个,创造性系数同时表征了专利的稳定性和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法意义上的好专利的第一个标准是:技术上能解决问题,在技术方案与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上具有完全对应的技术逻辑证明。写专利文件,务必要把这个逻辑关系写清楚,因为技术一旦产生,其实技术问题就是确定的。但是专利文本,不见得能把整个逻辑关系写清楚。技术就算是产生了,但限于很多现实条件,比如老板和管理层、技术人员的重视程度,技术人员的表达能力和配合态度,专利代理人的撰写水平和经验,技术转化为专利总是有较大损耗的。比如,①背景技术的技术问题太多,技术方案其实并不能全都解决,在技术交底书中,发明人为了给自己脸上贴金,常常会倾向于夸大宣传自己的技术的能力范围,像是,既结构简单成本低,还稳定性高,可靠性好,速度快。表面上看起来,说得越多,专利越厉害,但现实情况是,专利法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都出现过,被诉侵权产品就算是包括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如果不能解决涉案专利声称的技术问题,被诉产品依然可以被判定为不侵权。这就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吹牛要适当,不要过分。比如,②罗列很多技术特征,但这些技术特征的区别效果并没有阐述。典型的就比如“所述耦合剂由机油、变压器油、润滑脂、甘油、水玻璃、工业胶水或化学浆糊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而成”,专利文本中几乎都没有对这些物质的选择做出阐述,阐述这些物质的选择各自有什么优缺点。这种情况我们也理解,因为这些物质的选择预计也是发明人随手拍脑袋感觉出来的,也不是真正地做试验验证过谁好谁坏的。但更重要的是,现在的专利审查对此也是不闻不问的,并不在意这些物质的选择是真是假,有用还是没用。比如,③很多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问题的阐述是被忽略了的。绝大多数专利都会认认真真地说一下本专利要解决什么技术问题,实际上都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但是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问题,几乎不做阐述。但根据无效宣告的统计数据表明,大约七八成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或多或少会宣告无效,这里包括大概五成会全部无效,大概两三成会部分无效。这也就意味着,被提无效宣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里,有七八成的专利的权利要求1都是会被宣告无效的,能继续活下去,靠的都是从属权利要求。但有太多的专利在撰写时不把从属权利要求当干部,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解决什么技术问题干脆就没有阐述,只能靠无效宣告程序中凭空捏造式的总结概括,这种专利的后果一般好不了,权1死掉,后面的从权完全没有抵抗力。比如,④在技术问题与技术方案之间的逻辑桥梁不够可靠,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讲清楚,这是一种非常隐秘的专利撰写错误,一般较难发现。举个例子,整篇专利说的都是用弹簧代替气缸,技术问题是提高可靠性高,但为什么提高了可靠性,技术交底书里完全也没提,专利代理人的以为弹簧是被动的,气缸是主动的,弹簧作为被动的产品,不太容易坏吧,气缸大概是容易损坏,所以专利代理人就这么写了。结果无效宣告的时候,技术原理整个都是错误的,这个专利并不是可靠性更高,而是使整个工序的关键节点的速度慢下来,等待其他工序的完成,弹簧被压缩和伸展,都是需要一定时间的,而气缸是可以瞬间完成的,所以用弹簧的作用事实上是增加作用时间,让工序变慢的。这种技术问题,如果不是与发明人深入探讨,专利代理人哪里想得到啊。比如,⑤技术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事实上对于专利的创造性理解是有重大影响的,撰写专利的时候并不是简单地把技术问题阐述清楚就行了,更要把该技术问题为什么会产生,为什么这个技术问题别人发现不了,阐述清楚。因为,作为专利局的审查员,普遍缺乏实际的技术工作经验,大多数是硕博毕业直接开始专利审查了,不懂实际工作的艰辛。如果不阐明技术问题的发现难度,也可能会小看了专利的技术问题,会天然觉得这个技术问题很简单啊,应该都这样吧。还有,⑥技术问题要精确细致,不要过于大路货。一般来说,合理的技术问题不应该是“水泵能把水抽走”,而应当是“该水泵在99%的湿度和50℃的环境下稳定连续工作至少两年”;合理的技术问题不应当是“该设备可替代人工,提高效率”,真的,任何设备都能替代人工,提高效率,这样的技术问题实在是没有亮点,难免让审查员轻视,合理的技术问题应当是“该设备能够以每分钟20个加工件的前提下,连续运行800小时无故障”对于技术问题,写了这么多,是因为中国目前普遍的专利撰写水平是有点忽略了技术问题的重要性的。但可惜目前我还没有能力把专利质量系数写个公式出来计算。研究创造性的文章汗牛充栋,我没什么好补充的。一切授权的发明,一切维持有效的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在法律上都是有创造性的,不需要解释。所以,对于专利质量系数的评估来说,主要是评估对于创造性没有什么贡献,但却会缩小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有多少,这种没用的技术特征越多,专利质量系数越差。技术问题与专利创造性有着微妙的相互关系。技术自身的技术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一台机器是为了解决包装酱油瓶的问题,那它就是个酱油瓶包装机。但是作为专利而言,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则是不确定的,专利的技术问题是受到现有技术的制约的,而不是单纯由技术本身决定。假如现有技术中已经有了酱油瓶包装机,你发明的改进型的酱油瓶包装机就只能是要么包装更快,要么运行更稳定,要么成本更低,总之是要比在先的专利技术具有一定的区别。作为专利代理人要做的事情,第一是检索现有技术,第二是根据现有技术的比对,找出新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第三才能确认与这些区别对应的技术问题是什么。其中,专利的创造性就是最终确认的区别特征和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这些实际上就是审查指南中的三步法。专利法意义上的好专利的第二个标准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写出来恰到好处的创造性,这个包括:①权利要求1精确地在有创造性与没有创造性之间摇摆;就是尽可能把对于创造性没有贡献的技术特征不要写入权利要求1,当然确保权利要求1有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②从属权利要求有明显地层层抵抗、逐层增加的创造性和逐渐缩小的保护范围,正是因为权利要求1在有创造性和没有创造性之间摇摆,所以尽可能使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缩小不要太突然,避免权利要求1无效掉,不要使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突然变得过分小,要能够明显地看到从属权利要求是逐渐缩小保护范围的。专利法意义上的好专利的第三个标准是:权利要求已经竭尽所能降低了取证难度和侵权比对难度。通过专利撰写,把侵权取证的费用和难度,降低的程度,就是可视化系数。可视化系数可以简单考虑下专利的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例如,取证的时间过长的,就是空间维度不好,像是方法工艺流程,如果整个专利方法从头看到尾,需要三天时间的那种,那就是时间越长,可视化系数越低,这种根本没法取证。例如,还有设备过大,或者过小的,都是空间维度不好,像是如果某台申请专利的机器系统,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要在总长度50米的范围内才能把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找到,这就是可视化系数很低的;或者需要1mm以下的空间维度,需要显微镜或者其他方法才能验证技术方案的,也是可视化系数太低。大型机械装备、工艺方法以及信息流程系统,本来就是要比小型机械结构的可视化难度更大,没太好办法。但在考虑这个前提下,可以考察专利文本的撰写是否将可视化难度尽可能降低,把不可能取证的变成可以取证,把无法侵权比对的变成可以侵权比对的。技术本身的可视化程度很低,但写成的专利,可视化系数很高,这种在可视化系数的变化上,可以作为高质量专利的一种表征。对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专利可视化程度是有固定套路的,比如大型机械装备取证难,侵权比对也比较难。如果照本宣科地撰写“一种陶瓷布料系统”,这种专利的可视化系数最多给50%的分数。如果把布料系统中多个关键零部件拆出来单独写成一个零件的专利,这个零件在取证或者证据保全的时候都是可以单独拿走的,那么可视化系数就可以是100%。1、专利的价值永远都不是一件、两件专利的价值,永远都是专利组合的价值,不可能以单一专利衡量专利的价值。2、技术本身决定了这个专利有用还是没用,技术上没效果,你专利写得再好,也是扯蛋吧;专利写得好不好,决定了能否限制竞争对手的市场抢夺,但专利写的好不好,是专利代理人的能力和水平决定的。3、专利奖应该评的是专利质量,不应该评专利价值。评价专利价值的地方,应该是股市,是投资机构才对。专利奖这样的专利评奖规则,这个这个这个……我越是懂专利,我怎么越是感觉,某些本来应该比我更懂专利的人,好像并不懂专利。这篇文章我本来应该能写的更好,但是积累有限,就此意犹未尽地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