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百问百答!建议收藏(二)
Q24: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超过五年,还可以给科研人员奖励吗?
超过五年后,可以继续给予科研人员奖励,但不再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其奖励不能突破工资总额限制。
Q25: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信息是否必须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①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现金奖励需要进行公示。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需要进行公示。②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公示期限等内容。
依据:《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 号)。
Q26: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奖励与报酬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计入工资总额,不受工资总额限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Q27: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现金奖励是否计入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不计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Q28: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绩效工资限制,单位需要注意哪些操作流程?
①科研事业单位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以及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到所在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在每年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时,要全面统计上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准确核算增加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收入核定表等材料,并填写《年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等增加的绩效工资备案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依据:各省市相关文件《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Q29: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具体操作流程包括哪些?
①成果定价、公示。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且以协议定价方式进行成果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②签订技术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登记机构核定技术收入。③核算成果转化净收入。净收入=技术收入-直接成本。④制定现金奖励分配方案(奖励总额不能超过核定的技术收入额)。⑤奖励公示。⑥奖励发放。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⑦备案。a.每年核算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填写备案表,并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收入核定表等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b.发放现金奖励时,单位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
Q30: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是净收入,技术转让、许可净收入如何核算?是否扣除研发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及
人员费用?
①技术转让、许可中的净收入是指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科技成果维护费、交易过程中的评估费、鉴定费等直接费用后的收入。②科研事业单位前期的研发费用不计入此次交易的直接费用中。企业科技成果的前期研发费用,可根据实际来源,确定是否计入直接费用。
Q31:如何计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直接费用?
各类成果转化净收入扣除的都是针对此次成果转化活动而产生的直接费用。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扣除的也应该是针对此次成果转化活动的直接成本,包括开展此项活动的设备费、人员费等相关研发费用及其他交易费用。具体核算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Q32:在净收入核算中,差旅费是否可以算作直接费用?
如果此次差旅非常明确地是为了某项成果转化项目而进行的支出,可以作为直接费用在转化收入中进行扣除以计算净收入。
Q33: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办法需要规定怎么核算净收入吗?
为了能够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建议单位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净收入核算标准、分配比例等内容,降低后期决策风险。
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 号)第二条 10,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的核算办法。成果转化净收入一般以许可、转让合同实际交易额扣除完成本次成果转化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来确定。直接成本应包括科技成果评估评价费、拍卖佣金等第三方服务费以及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税金等。
Q34: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能获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股权奖
励吗?正职有无特殊要求?有哪些注意事项?
①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②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③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八)1。
Q35:若正职领导干部在任职前已获得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该怎么处理?
高校院所的正职领导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任职前因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奖励,任职后应及时转让(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五条(二)。
Q36:某校副校长是中管干部,可以获得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和股权激励吗?
中管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 号)第五条(二),科研机构、高校的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及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Q37:领导干部技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份,会不会被认为经商办企业?
不会被认为是经商办企业。领导干部技术作价入股形成的股份,是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份后,由单位奖励所得;或由单位将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后,技术作价入股所得,不视同经商办企业。
Q38:科技成果转化后,市场价值大幅提升,会不会有定价决策责任(国有资产流失)?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十)。
Q39:尽职免责的前提是什么?有哪些具体的免责情形?
尽职免责的前提是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免责情形:
①免除单位领导科技成果定价决策责任。②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③对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不追究决策责任,对因政策变化而造成的程序问题,允许对部分环节重新办理。④高校院所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发生的投资损失,不纳入对高校院所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第二条(十)
Q40:什么是“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
探索性的成果转化行为是指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指引的方向,探索性开展的既有实际需求、又符合发展导向的一些新做法,如“技术股+现金股”转化成果、高校技术股份退出机制、科技成果单列不纳入国资管理等。
Q41:什么是“因政策变化而造成的程序问题,允许对部分环节重新办理”?
对新政策出台而造成的程序变化,可以对以前未涉及的部分环节予以重新办理。如:校企改革对于高校持股提出新的要求,需要调整作价投资路径,对于正在办理过程中的成果转化案例,可以补办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等相关程序。
Q4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时,合同中主要包括的内容有哪些?
①合同要在有效期内;②合同中双方签字盖章要正规、齐全,合同各方法人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签字盖章,书写名称与印章要求一致、清晰,超过三页的合同建议加盖合同双方(或多方)骑缝章;③合同标题要准确且对应;④技术标的、技术内容及技术方法和路线要清晰明确,体现合同所表述的技术点;⑤合同金额、权利义务要明确。
Q43:技术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①无效合同或未生效的合同、非技术合同;②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③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④合同条款含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⑤涉密合同未进行脱密处理的;⑥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⑦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Q44:签订技术合同的合同文本有什么要求?
合同文本建议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采用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可登录“潇湘科技要素大市场”官网下载《技术合同模板汇编》查看具体内容。
Q4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各主体签字或者盖章,有什么具体要求?
①法人: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名或盖章/授权书。②自然人:本人签名或盖章。③非法人组织:组织的印章/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Q46: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要点有哪些?
①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②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③研究开发工作及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二十一条。
Q47:技术开发合同不予认定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哪些?
①合同标的为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②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③合同标的技术上没有创新,仅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④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⑤只制定规划和工作计划;⑥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就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所订立的合同;⑦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
依据:《科技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