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发布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指导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侵权假冒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各地市推荐,以下10件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关注度和影响力,展现了行政机关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持续优化创新和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的成就。
01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药瓶标签”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药业有限公司就其“药瓶标签”“药品包装盒”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2130389718.5、ZL202130389710.9)与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硝酸甘油片药瓶标签、药品包装盒专利侵权纠纷,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石家庄市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02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一种便携式的手扶电动叉车”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王某就其“一种便携式的手扶电动叉车”实用新型专利(ZL202020561867.5)与被请求人专利侵权纠纷,向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邢台市局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一次性支付请求人补偿费用60000元,请求人不再追究被请求人其他侵权责任,被请求人不得向案外人员透露《公证书》及附件内容。
03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检测”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供水设备有限公司就其获得的名称为“检测仪”的外观设计专利(ZL202230708258.2)与被请求人专利侵权纠纷,向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沧州市局认定被请求人构成侵权,责令停止相关侵权行为。沧州市局行政裁决确认侵权行为后,被请求人提出调解申请,经由沧州市局调解,就裁决结果的履行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最后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
04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汽水瓶(大窑宁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王某就其“汽水瓶(大窑宁清)”外观专利(ZL202230433301.9)与被请求人专利侵权纠纷,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做出行政裁决,依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请求人存在侵权行为,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05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请求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就其“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发明专利(ZL 03818728.0)。与被请求人的产品专利侵权纠纷,向石家庄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经审理,石家庄市局认定被请求人存在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专利权,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06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Raid雷達”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沧州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接到某公司的投诉书,反映某企业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该涉案企业涉嫌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办案单位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07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侵犯“马天奴”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对邯郸市某商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当事人经营的专柜有标有涉案商标的各类服装。经鉴定,74件商品为假冒马天奴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办案单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08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烟酒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收到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对位于桥西区某商铺的烟酒超市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完整记录食品相关信息。当事人回收销售的涉案白酒均被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办案单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核查,当事人属一年之内实施了两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其行为,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09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姚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唐山市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接收到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办案单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4000元的行政处罚。
10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国某销售侵犯“力狼”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某仓库检查时发现大量“力狼”“朗仕”“迪尤克”牌等宠物粮食,经查,所销售的商品均为私自购买自封袋分装商品,其行为属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其涉案金额过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至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