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上半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上半年,芜湖市市场监管部门扎实开展各类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取得显著成效。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商标专利案件100件,案值79.4万元。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4件,其中立案10件,结案10件。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指导作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现将2024年上半年芜湖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五粮液酒”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5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福鑫烟酒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店货柜发现一箱五粮液(6瓶)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
经查,上述涉案五粮液型白酒是当事人从一名送货上门的商贩处购进,截至案发之日未售出。由于无侵权商品销售价格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等,通过市场中间价格确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54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侵权行为。2024年2月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及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典型意义:本案是侵犯地理标志产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典型案例。“五粮液酒”作为中国白酒领域的高端知名品牌,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并且是首批中欧互认互保名录中的中国产品,在全国享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当事人短期内多次从事违法行为,不仅损害商标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误导消费者的判断,影响消费体验。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失信联合惩戒,达到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和商标专用权、保障了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优化了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共治氛围。
案例二: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马桶刷”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取得马桶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2030724166.4,目前该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2024年3月27日,请求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以镜湖区某日用品经营店为被请求人向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销售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要素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马桶刷,已构成对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
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理该请求。组成合议组并进行口头审理,全程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调查。审理结束后,工作人员依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了行政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并签署协议。2024年5月6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调解协议交由芜湖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并于2024年5月14日履行了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该案是行政保护和准司法保护衔接的典型案例。此案件的高效办理,一方面体现出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快保护”优势,充分展现了行政保护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妥善而迅速地解决了当事人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该案的处理也体现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严保护”,通过行政保护与仲裁确认衔接机制,从而形成保护合力,避免因拒不执行调解协议而带来不良后果。经过仲裁确认程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进而解决了调解协议执行难的问题,对引导广大中小微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三: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菜品展示柜”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9年4月2日,浙江金达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了名称为“菜品展示柜”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 2019 3 0144542.X,授权日期为2019年8月6日,目前该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2023年11月7日,请求人浙江金达利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弋江区陶记酒店用品设备经营部为被请求人向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许可,许诺销售、销售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普瑞斯达电器牌阶梯展示柜。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于2023年11月7日受理该请求,邀请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调查审理。2023年12月22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就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2024年1月2日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024年1月9日,经弋江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行政调解协议,并就该调解协议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典型意义:弋江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先裁后调+司法确认”的组合实招,有力地提高了调解成功率,既减轻了当事人维权成本,提高了维权效率,满足了专利权人快速维权的需求,也拓宽了知识产权纠纷诉源治理多元化解决途径,实现知识产权纠纷快速高效办理。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有力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
案例四:芜湖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侵犯“MOTION-CONNECT”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5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某网络平台“广州盛祺电气”店铺购买的电缆涉嫌侵犯“MOTION-CONNECT”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进一步调查。经查,涉案商品由四家网店和一家实体店铺向全国各地销售。四家网店和一家实体店负责人均为佛山盛捷普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引流。5月14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联合芜湖市公安局、佛山黄岐派出所对生产、销售窝点进行打击。控制公司主要负责人2名,生产工人7人,发现维融喷码机4台,侵犯“MOTION-CONNECT”商标电缆23649米,侵犯“SIEMENS”商标接头357个,上述产品涉案价值190余万元。
另查明,2018年4月份以来,当事人在未取得西门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自己购买组装伺服电缆所需的接头和印有“MOTION-CONNECT”标识的线体,组织自己的亲威朋友等人通过手工压制的方法组装成品的伺服电缆,并以西门子品牌的名义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西门子品牌假冒电缆营业额约3000万元,非法获利约3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芜湖市公安局三山经济开发区分局。该案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捣毁制假售假窝点2处,查实涉案金额3190余万元。
典型意义:此案是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充分利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通力协作联合打击的一起典型案例,也是推动行刑衔接工作走深走实的一个重要体现,更是做好行刑衔接工作赋能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执法的典型代表。办案机构在受理举报后,经过全面部署,提前与公安机关召开行刑衔接会议,从一条价值不足百元的侵权电缆着手,最终实现了彻底斩断一条假电缆背后隐藏着的制售产业链的重大成果,有效震慑了此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侵犯
“德高”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南陵县与泾县交界处某公司销售的瓷砖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接到线索后,南陵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泾县市场监管局、泾县公安局林业派出所,对当事人在南陵县籍山镇经营的某仓库开展联合突击检查,现场共查获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德高”牌TTB I易贴瓷砖胶600袋,涉案货值1.14万元。
上述全部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并出具《德高品牌产品鉴定报告》,均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刑衔接相关规定对上述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此案是一起跨区域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行刑衔接、跨区域办案机制作用,根据权利人举报的案件线索,市场监管部门跨市域、跨部门密切协作,形成执法合力,有力打击了商标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